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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范文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自80年代初期引入到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飞速发展。论文百事通90年以后,开始逐步萎缩,大多数租赁公司经营都因资金难于回收而陷入了困境,尽管租赁资产成倍增加,而资金利用率却成倍减少,约三分之一的租赁资产近乎灭失。租赁公司被迫忙于催债,新的租赁项目几乎不做,近乎瘫痪状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融资租赁观念尚未真正建立

1.对融资租赁的内涵认识不足

融资租赁的做法和有关理论在许多媒体上都进行过介绍。从出现的大量问题来看,表明理论与实践没有充分结合。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观念尚未全面了解,只是从表面上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未深入了解其真正的内涵,没有按照其自身规律与中国经济、政体改革过度期的具体情况正确结合,因此融资租赁在中国成为早产的“畸形儿”,许多基础概念被曲解和弱化。使租赁行业由安全行业畸变成高风险低效益的行业,这是导致租赁业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政策面的关注

因为融资租赁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而我国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独自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经济政策。当出台新政策或调整政策时,对融资租赁这个跨行业、跨部门边缘性的行业,未能根据它的经营特征和它能给国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特点加以考虑,从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往往在各自制定所管行业政策时,有意无意地伤害了租赁行业。

(2)减少税收优惠范围

在国外融资租赁之所以得到飞速发展,主要因为它享有鼓励性的优惠税收政策(加速折旧)。这种政策维持了近半个世纪,直到90年代初,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发达国家为平衡经济,才逐步减少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而我国这种税收优惠才享受10年,经济远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就和国外同步限制税收优惠,过早的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3)利用外资没有优惠

有些租赁公司的运作资金和设备是从国外筹措而来,由于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最终将以某种形式转移给承租人的特点,减免关税的政策被体现在承租企业。可对他们而言,设备是从国内的租赁公司租来的,因此享受不到这方面的优惠,也失去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

2.计划经济转制带来的不利因素

国家项目审批计划失控,造成重复上项目过去在上租赁项目时,都要通过国家经济计划部门批准,目的是调节和限制相同项目过多、过烂重复上项。未经批准的项目租赁公司是不敢做的,有关手续也难以办理。租赁公司本想依靠这种政策保护安全上项目,可是由于放松了对租赁项目的计划管理,实际上还是上了许多重复项目,增加了经营风险。

政府担保被取消后,失去一半安全保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认为政府担保是最安全的,许多租赁项目都是在“政府担保”的条件下开展的。88年6月开始国家取消政府担保,过去的政府担保责任转变成个人责任。这一改革将转轨风险转嫁到租赁公司身上,租赁业务靠政府担保与回收设备所有权的双重安全措施,立刻损失一半。

3.忽略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融资租赁既然属于金融范畴,业务活动中的货币也随之赋予时间属性,即:随着时间的变化,货币本身的价值、融资成本和费用,将发生变化。一旦背离租赁合约的规定,将因时间因素增加承租人的还租负担和出租人的收租风险。在实际操作时,一些人头脑中,忽略了这个概念。把租赁公司当作一个贸易公司看待。如:法院判决租赁纠纷案,以企业间经济行为标准判案,出现误判和错判;承租人拖欠租金不支付利息;出租人收回租金中的利息和罚息当本金冲抵债权;租赁公司上级主管以贸易公司标准考核和管理租赁企业等都说明这种现象存在。

4.租赁资产产权观念不明晰

承租人把租赁资产当自己的固定资产大多数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缺乏明晰的产权概念。尽管租赁合同对这些权利义务规定得一清二楚,但在实践中,一些承租人仍然无视租约规定的产权归属,习惯于将租赁资产视同按政府拨款、投资或扶贫获得的设备一样,权作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只要设备到手就“货到地头死”——有来无回,谁也别想拉走。至于交租,条件好时还点钱,经济不景气时,那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一些承租企业作帐时,没有按财务规定将租赁资产单独标明,把它混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实际上失去了加速折旧的好处)来处理。或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随意挪作他用,而不是按财务规定优先用于支付租金。也没有法律规定对这种挪用进行有效的限制。

有的承租企业或地方政府,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赁资产变卖,改造和拆分。他们把租赁设备当成是地方资产,当成事业上的政绩。在管理上随意划拨、分割租赁资产,频繁更换企业法人,干扰企业经营。当出现法律纠纷时,他们还以“稳定”为由,干扰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对设备所有权的模糊认识,是影响融资租赁安全回收的重要障碍。

出租人也有产权概念模糊之处融资租赁比贷款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一旦出现回收危机时,可以轻松将租赁资产收回。但在实际应用中,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有些出租人自己对产权概念的认识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不敢理直气壮地将租赁设备收回。甚至当承租人提出归还非通用设备时,还不愿接受。

有的出租人在财务处理上也表现出概念不清,没有按租金资产平衡表将租金的本息拆分和分项列帐,收回的资金(特别是发生拖欠后)不管是罚息、利息还是本金,都算做租金,等于无形中将租赁本金冲减,使租赁资产蒙受损失。

5.加大风险的经营操作

融资租赁由安全性业务变成风险性业务的另一个原因是没有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和风险防范要求进行运作。主要有:贪大求洋,盲目发展;用短期资金搞长期租赁;没有呆帐准备金.

6.租赁业对融资租赁宣传的不够

缺乏向企业宣传

我国的一些企业经过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经营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封闭式经济,习惯于上级拨款,“大而全”“小而全”的自己拥有。宁愿“等、靠、要”,而不愿意受债务制约,不愿意担风险,不愿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需要偿付租金的设备,来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扩大销售和出口市场。有些承租人认为融资租赁的利率比较高,等于变相放高利贷,不愿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添置设备。主要因为租赁公司宣传不够。没有将融资租赁的综合经济效益的优势向企业做全面的介绍,使得许多企业这类误解。

缺乏向国家主管部门宣传

融资租赁之所以受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限制,没有取得在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措施上的关注,主要原因是缺乏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宣传它的好处和在发展时期的特殊作用,没有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致使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将租赁业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考虑进去也在情理之中,租赁业对此也有相当责任。

二、租赁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融资租赁业陷入困境的一个最主要原因是租赁公司内部管理不成熟。这固然与国家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融资租赁作为幼稚行业培育不够和行业经验不足等客观条件有关,但主要的还是租赁业自身在主观上缺乏足够的努力,造成目前这种结果,如果以行业衰退作为交学费,代价未免太贵了。

1.租赁公司机构设置和业务建制不合理

组织机构不适应租赁业务的要求我国大多数租赁公司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观念影响,习惯于按照所属的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的模式,而不是按照金融行业应有的抗风险、高效率的营运要求来设置经营机构。因此在岗位配置、功能组合与人才配备上,缺乏严谨有序,系统协调,优化组合和灵活反应的机构设计。存在任务分工不太明确,各部门和不同管理层次之间既有权责交混,又有工作脱节,有互相推诿,也有互相扯皮的现象。尤其对保证融资租赁项目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项目评估审核部门,没有作为要害部门在权责和地位上给予特别关注;对于公司经营运筹处于核心地位的财务部门,也没有突出其应有的中心地位。所有这些都妨碍着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极易产生漏洞和失误,导致风险与危机。

业务建制不规范我国租赁公司业务建制一般都不够健全,也不很规范,诸如:计划任务与岗位目标并未经过充分调查讨论的过程加以制订,并且不很明确和不易操作;各项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与过程控制,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审核制约等缺乏科学的设计与安排,使许多业务和项目经营离开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制约与责任联带关系,难免失控;领导决策层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很少建有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程序,更少利用风险决策机制来对付融资租赁的多风险特性。多由少数领导个人作出决定,成败往往取决于个人素质和以往经验,难以避免因个人认识的某些局限性和个人气质的偏颇而增加决策失误和项目落马的危险。这也是融资租赁中产生项目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2.人才因素未被重视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个涉及多行业、多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服务行业,尤其需要高知识和高能级的经营管理人才,人的因素显得特别重要。目前导致租赁业陷入困境的人才方面的原因,在于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才配置上,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平衡,专业水平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合金融租赁业组合功能知识面广的综合型人才不足;专业型人才受我国教育体制和文化特征的影响,专业面过于偏窄,水平不甚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在人才选拔任用上,没有完全坚持任人唯贤的准则,缺乏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经营机制,有才干的人没有脱颖而出的机会,直接影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限制了人才的发挥;

在人才的激励上,从选择人才的方式,创造有利于发挥个人潜智、潜能和潜力的环境,提供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的条件;规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目标;表彰、赏识和奖励作出贡献的创造性开拓精神等几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调动每个职工积极性的制度和措施。可是在租赁业来说,能作到这些要求的并不很多;

在人才的开发和培训上,缺乏有计划、有组织、形式多样的培养办法和考核、鼓励与评价措施。无助于新人的入门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知识水平的提高、补缺和更新。使从业人员很难适应租赁业务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的要求,难免工作和决策上不出错误。

3.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

缺乏风险意识和服务质量意识前些年经济过热浪潮中,新建的租赁公司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上项目,单纯最求业务规模,出现了许多未经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论证就上马的所谓三拍项目,即:谈项目时拍胸脯,上项目时拍脑门,项目烂了拍屁股。如今出了问题,没人负责,其苦果自然留给了一些租赁公司现在的经营人员,使其成为替罪羊,忙于催债。

融资租赁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在上升发展时期,因金融界、商界和企业界各方都有求于它,租赁公司上项目时有“太上皇”的感觉,很少注重服务质量,更谈不上建立质量监测系统,通过控制服务质量,加强企业管理和规避风险。当项目因选项不当或管理不善出了问题去追索租金时,才发现债主的地位远还不如那些欠债的“杨白劳”,苦不堪言。

重上项目,轻项目管理在租赁公司上项目是很风光的事情,管理项目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因此,人人都忙于多上项目,快上项目,并不注重对所上项目的业务管理。租赁合同起租后,对项目的经营几乎没有进行认真的后管理,以致不少项目没能在开始发生问题或出现漏洞的初期,及时发现,抓紧解决。当经营出现危机时,才能暴露问题,被迫转入催收租金工作。而这时原来的经办人有些已相继离开租赁公司,留守人员很少有人愿干他人经手的租赁项目催收工作。造成难以祢补的重大损失。

可是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曾经有一段时间,多数出租人对承租人采取“大撒把”式的管理。承租人对出租人则搞封锁,“打游击战”,“捉迷藏”,正常的财务报表都不提供,遇到催债人员来了,能躲就躲,能藏就藏,能赖就赖。无处藏,无法赖就干脆转移租赁资产,经营风险全部落在出租人身上。租赁公司一再放松、放弃对承租人经营的过程监控,也是导致租赁项目停滞、瘫痪甚至灭失,造成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购置机械设备时,损害承租人利益有些租赁公司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经办人员在为承租人购置机械设备时,由于对国外供应商的资信及其供应设备的质量性能缺乏认真的调查了解,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因条款不严格,以及放松对设备的监造、验收,出现了外商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权益,并将影响企业的生产,给租赁合同的履行带来后患。

也有的租赁公司存在经办项目人员片面追求扩大项目规模,甚至以“租赁公司出资”为由,劝说承租人同意购置一些并非特别需要的设备。出了问题,又用租赁合同条款把责任推给承租人。这类损害承租人权益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损害租赁双方的利益,最终受害最重的仍是租赁公司。

三、经济大环境的影响

融资租赁的经营,受社会经济大环境中不利因素的影响,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不可预见和难予抗拒的本质性伤害。

1.经济紧缩的影响

由于前些年的经济过热,国家持续多年的经济紧缩政策,使得市场资金过于紧张,承租企业营运资金不能到位,连自身经营都发生困难,还债更没希望,直接、间接地影响承、出租双方的偿、收租金的能力。并因此加速了三角债拖欠的恶性循环,几次三角债大清理,对租赁业来,非但没有明显效果,反而前清后欠,相互拖欠越来越重,引发了租赁业的金融信誉危机,有的几乎已到了只有通过承租人破产才能剪断这根链的地步

国家紧缩银根时,不少承租人在新的贷款受到规模控制和信用限制时,就从租赁项目还款上打主意。把融资希望转向租赁公司,把拖欠租金当作变相贷款,等于无价使用无息或贴息贷款,致使国家贷款规模没有受到控制,反而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激发了信誉危机,拖累了租赁公司,影响整个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也断了承租企业的一个重要财路。

2.法律、法规不健全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开展已近二十年,而国家的《融资租赁法》和相关配套的法规至今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滞后,已成为严重影响租赁业务发展的重要障碍。租赁业务缺乏规范的法律操作规程,租赁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准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准则可以遵循,致使有些租赁资产被转移、拆毁和变卖等违约侵权的严重危害,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新晨

3.政企不分和地方保护主义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政企不分和地方保护主义,使融资租赁业深受其害。有些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表现的更为突出:上级主管部门随意拆分承租企业的租赁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插手企业管理,频繁更换经营人员;有些地方想当然地把偿还租金看成是有损于地方利益,设置种种障碍,限制承租人还款等等。

4.融资租赁没有进入资本市场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特别是没有银行股份的租赁公司的中长期资金来源甚少,仅靠自有资金运转,租赁经营就不可能有规模,抗风险能力低,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当项目出现问题时,迫使租赁公司靠短期资金去补长期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出现债务越滚越大的被动局面,增加了经营风险,在遇到金融信誉危机时很可能最终导致租赁公司破产。

不允许租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则租赁债权不能走入市场。使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能变现,缺乏资本金经营,如同无米之炊,难以为继。上项目时采取以短补长的做法,几个项目就被套牢,使其动弹不得,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就赔本很难翻身。更谈不上融资租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功能的发挥了。

参考文献:

1.《金融租赁导论》王豫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

2.《金融信托与租赁》王淑敏天津科技翻译出版社1998年10月

融资租赁范文第2篇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融资租赁范文第3篇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各期的应付融资租赁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承租期间及以后应计提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期满,按合同要求支付租赁结束的购买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所有权已转归承租人的设备,应进行转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1:200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的标的物为一条A产品生产线;租赁开始日为2003年1月1日;租赁期为从租赁开始日起36个月,即3年;甲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半年于月末支付租金300000元;A产品生产线的保险费、维护费等费用都由承租人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20000元;A产品生产线在2003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为14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半年利率为7%;A产品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年限为16年,已使用6年,估计期满时无残值;租赁期结束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生产线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假设租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0%以上,并且不需要安装。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60000元(200÷160000=0.125%),所以,200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甲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此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430233.20元,占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02.16%(1430233.20÷1400000),高于90%;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为:300000×3+200=18002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00000×4.767+200×0.666=1430233.20(元)

(查年金现值表或复利现值表:N为6,I为7%)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800200–1400000=400200(元)

承租人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3年1月1日租入A产品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2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800200

2、2003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3、200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4、2003年年末,按直线法分摊三分之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133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3400(400200÷3)

(2004年和2005年同期作与2、3、4相同的会计分录)

5、从2003年起,按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10年平均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40000

贷:累计折旧140000(1400000÷10)

6、租赁期满,2006年1月1日支付租赁结束时的购买价200元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00

贷:银行存款200

7、该生产线所有权转归本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4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00000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按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如果承租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经过安装才能投入使用,那么,承租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2:丙公司以租赁方式租入全新的设备一台,根据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800000元,按协议规定,该设备价款分5年于每年年初初支付,其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签订合同后在十天内丙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70000元及手续费16000元。租赁期满时需支付该设备转让费1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同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该租赁设备的价值仅占丙公司总资产的3%.丙公司另以存款支付运杂费、保险费等25000元,发生安装调试费15000元。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280000元。所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丙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签订合同后第十天,开出转账支票支付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在10个月内摊销):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70000

待摊费用——租赁手续费144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600

贷:银行存款186000

2、租入需安装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81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10000

3、支付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4、以存款支付安装调试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5、租赁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50000

贷: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850000

6、租赁期间于第一年年初支付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800000÷5)

贷:银行存款160000

(第

二、

三、四年年初作以上同样分录)

7、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应计提折旧=(850000–5000)÷8=105625(元)

借:制造费用105625

贷:累计折旧105625

8、第五年年初,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最后一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60000

9、租赁期满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设备转让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0000

10、该设备所有权转让转归本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850000

融资租赁范文第4篇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租赁业务中的租赁性质的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从租金支出的经济实质对租赁业务进行了不同分类。其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相近。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益,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销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的五条标准,从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把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使融资服务,类似“雇佣购买”,这种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三、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1、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2、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增值税,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3、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

融资租赁范文第5篇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像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样按规定进行抵扣,但前提条件是出租方必须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按国税函[2000]514号文和后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承租方,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承租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承租方,则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才会产生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所以,本文只讨论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大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等于或小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在租赁过程中,纳税人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按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其中,“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留购款)×增值税率。

例:2004年7月9日,A公司融资租入B公司生产线一条,不需要安装,该生产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原账面价值550000元。租赁期从2004年7月9日到2007年7月9日,共三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1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租赁期满,A公司以50000元购买了该生产线。

1.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6666.67

贷:累计折旧16666.67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65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0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银行存款160500

2.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40%。

首先确定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100000×6+0

=6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000×(P/A,4%,6)

=100000×5.2421

=52421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24210元<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55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2421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50000-524210=25790(元)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4210

未确认融资费用257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5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4561.39

贷:累计折旧14561.39

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直线法):

借:财务费用716.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16..39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57421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7615.70

融资租赁范文第6篇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融资租赁范文第7篇

1.切记要核实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2.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人的,应注意审查其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和滥用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过期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方面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在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方面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在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方面

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方面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5.在租赁物的保险方面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6.在税收的承担方面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在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事项方面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在租赁起止日期方面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1)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2)货物运抵货港之日。(3)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4)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9.在租赁物的用途方面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方面

要把好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规定关,因为这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不至于因缺乏修理和保养而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人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对于出租人来说,只能是在正常使用、操作租赁物的过程对租赁物保养维修的承担,而不是一切承担。因为租赁物由于承租人的非正常使用或者有意破坏所导致的毁损和经济损失,理应属于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在实践中,有时为了方便起见,经双方商定,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也可由承租人承担,只要明确其费用负担就行了。一般地说,日常的维修保养承租人应该承担,而大的机器故障或租赁物的大修,却是出租人的承担范围。这样规定,便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也可增强其保养的责任感。

11.在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方面

(1)必须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需要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3)对承租人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

12.在双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方面

(1)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合同规定依按时交纳租金;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赔偿等。

13.在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方面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常不写本项,或只简单地写退租、续租、留购。应注意正确填写本项。退租要确定具体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续。续租要确定续租确定日及续租手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支付币种、方式、时间、交接手续。

14.在违约责任方面

此条款中常有少填违约责任或明确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的陷阱出现。应详尽填写违约责任,剔除附加条件,同时注意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防止承租人义务责任的增多。(2)防止对方义务责任的减少。(3)保证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致性。(4)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15.在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建议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6.在各种具体财产租赁合同的条款方面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定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而使自己的手脚受到束缚。新晨

(四)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方面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支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融资租赁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赁的目的,这都是无效的。

融资租赁范文第8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计人民币___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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